工交类
B 类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建函〔2005〕85号 签发人:汪纪戎
![]()
对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4907号建议的答复
李国强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应用‘循环经济’理念,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彻底解决‘白色污染’难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商务部和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塑料包装袋和餐具等塑料制品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由于其质轻价廉、方便卫生,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许多场合广泛使用。但随着消费量的不断增长,其性能稳定、不易在自然环境中分解、对环境的危害日益显现,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解决塑料制品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我们非常赞同你们的建议,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应用“循环经济”理念以及完善法规
—1 —
和政策规定等措施,控制和减少塑料制品废弃物的危害。
- 加强宣传教育方面
我局和商务部、建设部等部门已开展了多种形势的活动,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提高可持续消费,推动垃圾分类回收。
今后我局将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再生资源知识,倡导用可重复使用的布袋或纸袋代替塑料包装袋,用易降解的环保餐具代替发泡塑料餐具,用后的废弃物不随意丢弃,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另外还将继续倡导健康的消费和生活行为,为引导居民减少生活垃圾包括塑料废弃物的产生,对于塑料制品尽可能重复利用。
二、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支持力度方面
2005年4月1日已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明国家支持对塑料包装袋和发泡塑料餐具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对于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政府将会给予奖励。
目前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政策尚不能很好解决行业的发展问题。对此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加大财政和信贷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经济效益差,但环保效益显著的不易回收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如:塑料包装袋、发泡塑料餐具等),在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包括支持一些经
—2 —
营好、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优先安排技改投资并给予财政贴息等。
三、完善法规和政策规定
修订后的《固体法》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责任有明确要求,并专门对农用薄膜的回收利用进行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理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国家发改委会同我局等相关部门正在起草制定《包装材料回收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废弃包装塑料,着重解决建立回收渠道,以及回收利用有关鼓励和管理政策等问题。
2000年6月,建设部在全国选定了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示范城市,经过4年多时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近期,建设部还将陆续在其重点城市扩大开展分类收集的试点工作,并适时总结进一步加以推广。2003年建设部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其中专门列出“塑料”一类,为塑料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利用创造了条件。另外,建设部下一步将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垃圾处理前分选和预处理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塑料废弃物等资源的分
—3 —
选率,尽可能回收有用的资源并使得到充分利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1月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先后发布了《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382号)和《关于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2001]130号),以减少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带来的污染。
今后,我局将加强与各部委的协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立法,加强对废旧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的监管,减少“白色污染”。
感谢你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
联系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空司固体处 张嘉陵
联系电话:(010)66556255

